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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本版五一前的最后一期,再与读者见面就是5月2日了。因此,今天的快评非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可。这个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30日,过了五一再提意见就为之晚矣。
原本我请同事帮忙把修改草案打印出来,准备系统地反复研读之后,计划写几篇文章,之一、之二、之三……一直写到之十。不客气地说,这个修改草案问题多多,或者可以说是我所看到的各类法律修改草案中问题最多的一部。
“家有三件事,先捡紧的办。”写文章也要本着这一原则,先捡要紧的说。修改草案里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延伸性集体管理”硬塞了进去,著作权人“被代表”,著作权人的实质权利被架空,这是引起争议的一个关键。
国家版权局日前召开媒体互动会,针对音乐人目前对于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和音集协的反对意见,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称,“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己的家,因为著作权人难以单独行使权利。但现在大家把著作权集体管理当作异己力量,这是非常悲哀的事。”他还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甚至有“恶名”,是要废除集体管理制度还是要完善集体管理制度?是不是要把婴儿和洗澡水一起泼出去?(昨日《新京报》、《北京晨报》)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曾经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仍需加强自身建设,其管理组织账目应该更加透明化。(4月10日《北京日报》)
本文这里不打算去翻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账本”,请读者看清里面的“货色”,也不想去探究是什么原因使他们背上了“恶名”。按道理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自己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账目,就像红十字会接受社会监督一样。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似乎是一个无人监管的组织,版权局虽然与这类组织有“监管和审批的关系”,不过公众包括著作权人看不到他们是怎样监管的。
好啦,我们就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作我国的一个新兴事物,当成一个没有洗净“恶名”的婴儿吧。既然是新兴事物,既然是“恶名”婴儿,我们就要接受他们现在的不成熟,以及种种问题。我的质疑是,为什么要把新生事物、“恶名”婴儿急着写进法律里去呢?难道我们就不能等一等,让他们长大一点,成熟一点,有点人样,少些“恶名”,再把他们写进法律里,赋予他们原本属于著作权人的法权?法律不能儿戏,不是小学生作业,三天两头改来改去。写进法律的东西,就要有一定的稳定性、严肃性。因此,类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新兴事物、“恶名”婴儿,还是先放在《著作权法》外更为稳妥。
我们不妨先搞出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规范其组织行为,并逐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著作权保护的集体管理组织竞争和监管机制。在这个基础上,再考虑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延伸性集体管理写进《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旦写进法律,则责任与权利必须十分明晰,不能再像现在一样,只有权利,只要权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从追究其责任。“恶名”婴儿之类的新兴事物不必急于进入法律,这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新兴事物的最大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