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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设银行爆炸案3名嫌犯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27日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出庭受审。检方认为,3名被告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失,应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进行了5个小时。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宣判。
3个“80后”制造惊天大劫案
王海剑(爆炸案主犯)
1987年生 湖北枣阳人
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引爆爆炸物
王伟(王海剑好友)
1982年生 武汉人
负责接应(后因害怕退出)
王安安(王海剑同乡)
1986年生
化装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后因害怕退出)
武汉市检察院指控称:
2010年10月 王海剑购买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在其租住地非法制造爆炸物。2011年3月,经王伟同意,王海剑搬进王伟的租住地继续制造爆炸物。
2011年5月 王海剑邀请王安安到武汉为其提供帮助。王安安到汉后,开始与王海剑一起购买原料、制造爆炸物并测试爆炸效果。6月,王海剑、王安安在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致王海剑左眼受伤。
2011年7月 王海剑向王伟、王安安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在得到王伟、王安安同意后,三人经多次预谋,确定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化装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王伟负责接应。
2011年8月 王伟、王安安因害怕表示不再参与犯罪,但王海剑仍表示将继续实施犯罪,王伟、王安安均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011年11月30日 王海剑于次日凌晨3时许,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窜至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人行道上,用两袋水泥压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移动。
12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 当运钞车停在银行门前路边,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爆炸致无辜路人2死15伤。爆炸后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公安机关分别于2011年12月16日、12月8日、12月7日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抓获归案。
武汉检方认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造成2人死亡,10人轻伤,5人轻微伤并致财产损失12.7万元,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我对不起他们,
我是个混蛋”
在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中,3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案件主谋、犯罪动机等提出异议。王海剑称自己不是主犯,而受到另一疑犯王伟的指使。王海剑称他并不想夺人性命,“动机是只想将人震晕。”据王海剑交代,由于运钞车没有停到预想的位置,他最终决定放弃引爆,但由于手发抖,没想到一下就按了引爆的遥控器。同时受害者家属提出了共计200多万元的民事赔偿。面对受害者家属,王海剑说:“我对不起他们,我是个混蛋。”
链接
爆炸罪最高可判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新华社、中新、广州日报、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