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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化隆回族自治县在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即打击了犯罪分子,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2007年12月22日,被告人勉某伙同马某、勉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化隆县雄先乡盗走16头牦牛,就地宰杀后运至西宁屠宰场变卖,挥霍赃款;同年12月26日晚,在化隆县青沙山盗走5头牦牛,并就地宰杀准备运走时被人发现逃离;2008年3月15日,又在化隆县东朋山盗走3头牦牛,宰杀后运至西宁屠宰场变卖,涉案价值总额达30500元。
案发后,在法律的强大震慑下,犯罪嫌疑人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被告人追缴赃款15000元,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作者:韩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