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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张某因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
2011年11月30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同村村民郭某、郭某某酒后在被告人张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拿出刀子,将郭某、郭某某二人戳伤后潜逃。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郭某系锐器刺伤左腹股沟区,致股动脉破裂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某某系锐器刺伤腹部致腹腔贯通伤构成轻伤,左上臂皮肤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受害方积极进行民事赔偿,金额23.2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上述判决。(作者:鲍呈辉 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