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深圳:境外违规生育未明确定为“超生”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8日 13: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首次审议人口计生条例,无计生证明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

  “深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将全市统一、无计生证明不予申请保障性住房、晚育假由原15日增加至30日……”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条例是针对目前深圳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超生人员及子女入户,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等新问题所制定,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条例有所突破和创新,将以经济特区法规的形式颁布。

  条例此次有多处创新,包括深圳拟实行统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实施晚育的,将晚育假由15日增至30日,将男方可享受的看护假从10日增至15日。同时,计生证明也将成为一道门槛,如申请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包括在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随迁入户手续,在住建部门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等情形均将不予办理。

  条例还明确,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经责令限期120天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经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未经依法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均按超生处理。

  但与2010年9月条例在市法制办官网公示时不同,记者在此次条例“按超生处理”的情况中,并没有看到此前公示时列入的“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这一内容。

  而现实中,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我国公民到境外生育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致使深圳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甚至第三胎子女,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乡证回深圳随父母生活。

  (编辑 余元锋)

热词:

  • 超生
  • 条例
  • 生育政策
  • 子女
  • 晚育
  • 人口计生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住房
  • 有配偶
  • 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