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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驾车者无责 路人承担五成责任
本报东莞讯 (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刘裕、刘超)见义勇为追“抢匪”,反被“抢匪”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王某骑摩托车接送妻子下班途中,被路人陈某误会指认为“抢匪”,而林某则“见义勇为”驾车追赶,致王某撞上路边商铺并被公安拘押。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抢劫并将其释放。王某遂起诉林某、陈某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本意“见义勇为”的林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这件蹊跷的事情发生在去年4月7日晚7时许,王某骑摩托车送妻子下班,途经厚街家具大道时,身后一辆白色吉普车却忽然朝王某撞过去,王某加速前行逃避。吉普车继续加速,超过王某摩托车,把王某摩托车逼至撞上某家具专卖店门口的四门衣柜,并导致王某头部受伤,其后派出所民警及治安员赶到现场将各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问话。
原来,林某开车途经厚街时听到一位路人陈某呼喊其项链被抢,并说是前面的摩托车抢的,林某遂载上陈某追赶摩托车,便出现了上述的这一幕。第二天,民警认定王某不构成抢劫后将其释放。王某获释后就将林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原告王某认为两被告无端追赶导致其受伤,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商铺赔偿款、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9万元并赔礼道歉。林某辩称自己以为王某是“抢匪”才“见义勇为”追赶的。陈某则没有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法院调查称,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因此认定林某的追赶行为系善意实施行为,故林某无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路人陈某就不同了,他在没有审慎辨别“抢匪”的情况下就贸然要求林某驱车追赶王某,存在主观过错,因此需对此事故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的李春宏法官表示,希望这样的判决能给市民信心,消除做好事的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