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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骗钱 骗到头了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 06: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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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讯  在5年时间里,门源回族自治县一居民“借”用王雄强、马志礼、杨秀林、李云海等人名义,伪造祁连干休所集资建房协议、购房款收据等贷款手续,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黄河路支行按揭抵押贷款323535.28元。然而法网恢恢,最终被判刑。

  2001年9月7日,李清山和火博程(已判刑)不谋而合,利用火博程担任祁连干休所所长的便利条件,伪造祁连干休所的集资建房协议、购房款收据等贷款手续,以李清山之名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黄河路支行以按揭抵押的方式骗取贷款70000元。李清山为了能继续骗取贷款,在同年9月至2004年8月期间还款17296.87元,其余贷款被其挥霍。

  一次得逞,李清山并没有收起他贪婪之心,而是在2002年7月,继续借用火博程担任祁连干休所所长的便利条件,以王雄强的名义骗取中国农行西宁市黄河路支行按揭抵押贷款60000元。

  尝尽甜头后,李清山每次都用同样的手段,假借马志礼、杨秀峰等人的名义骗取按揭抵押贷款,然后仅仅还了部分贷款。可是,李清山的贪婪换来的是法律对他的制裁。

  此案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清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相关资料、办理虚假抵押等方式,假冒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323535.2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2011年12月14日,该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清山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李清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清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相关资料、办理虚假抵押等方式,假冒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323535.2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由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李清山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李清山的定性和罚金部分即被告人李清山犯贷款诈骗罪,罚金100000元;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李清山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李清山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上诉人李清山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作者:郭佳 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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