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庾向荣(江苏法官)
为减少人情干扰、保证司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自去年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由纠纷发生地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异地鉴定工作机制。截至目前,该院已对十多起案件启动了异地司法鉴定。(4月23日《法制日报》)
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常常在案件的胜负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纸定生死”也绝不是妄言。正因为司法鉴定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机构,也常常成为某些案件当事人“公关”的对象。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法院高度重视并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天津二中院推行的异地鉴定工作机制,正是这样的努力之一。
确实,正是法院建立的各类机制,较好地防止了司法鉴定腐败行为的发生,像鉴定机构入册制度、公开摇号制度等,最大限度地斩断了司法鉴定腐败的利益链,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但并不是每一项新的机制都有推广的价值,新机制有没有生命力,并不在于它的形式和内容的新颖,而在于它有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
司法鉴定腐败发生的根源,在于对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正因为缺少监督,那么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很容易被利益所收买。一方面,鉴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一般人难以真正掌握,更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作为中介机构的鉴定机构,经济效益常常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再加上部分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不佳,在当事人的“公关”面前极易失去原则。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那就是法院的个别鉴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司法鉴定腐败行为牵线搭桥。显然,这样的勾搭并不会因“异地”而消失。如果个别的鉴定管理人员有意要为某个鉴定机构介绍生意,或者为某个当事人打招呼,都不会因为“异地”鉴定而难为实施。更何况,在资讯极为发达的今天,地域差距已经基本不再存在,人情网络早已不再局限于一时一地。倒是异地鉴定无谓地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给当事人和鉴定机构都带来不便。
事实上,法院系统为遏制司法鉴定腐败早探索出了较为完备的制度,像当事人摇号选择鉴定机构、鉴定过程全程公开等做法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因此,要真正遏制腐败的发生,关键是让现有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让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始终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