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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被盗 车主状告物业失职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 0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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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陈一萍 殷奋进 记者 葛静)电动车停在小区内,并向小区物业公司交纳了停车费,在车子被盗后,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青云谱法院城南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主500元。

  去年4月28日,邓某将电动车停放在写字楼下小区停车区内,向物管人员交纳停车费1元。当日10时30分,邓某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急忙拨打110报警。接警后,徐坊派出所到现场查看,因现场未装监控录像,民警一直侦查未果。邓某认为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存在严重失职,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只是提供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不存在保管责任,故拒绝赔偿。邓某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2680元。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将电动车存放在小区广场内并交纳1元停车费,与物业公司形成的应属场地租赁合同,因此,物业公司负有提供安保服务的职责。法院最终结合折旧因素,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邓某电动车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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