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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通讯员罗文勇)双方原本签订了《优先意向登记表》,但房价上升后,开发商竟单方面反悔,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判决开发商按《优先意向登记表》约定的房屋单价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
回放::金10万元,签订《优先意向登记表》2009年4月23日和2009年6月3日,位于清城区的某商品楼尚处于开发建设期,购房者吴某与开发商就1幢首层商铺103号、二层商铺201、202号房,分别签订了二份《优先意向登记表》。登记表约定,房屋首层商铺103号参考建筑面积42.27平方米,成交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商铺201、202号房参考建筑面积632.55平方米,成交单价为2600元/平方米,最终成交的面积以政府部门最终测绘的面积为准,并约定交付相应定金共10万元,待商铺符合销售条件后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后,吴某按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开发商亦向吴某开具收款收据,注明收到吴某购买上述商铺购房款10万元。
争议:开发商擅自将商铺出租给第三方
2011年11月25日,开发商取得了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铺具备交易条件。然而,此时商铺的市场价格已比之前约定的成交单价翻了几倍。期间,开发商擅自将吴某所购买的三间商铺出租给第三方租赁经营。为此,吴某多次找开发商理论,要求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商铺。但开发商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只是优先购买登记表,尚未形成买卖关系,拒绝交付商铺。为此,吴某只得起诉至法院。
判决:符合条件的《优先意向登记表》具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所订立的《优先意向登记表》形式上虽为“意向”,但明确约定了买卖双方的基本情况、房屋的位置、面积、单价及付款方式,且开发商也已按约定收受部分购房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优先意向登记表》实际上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这种约定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否则约定条款形同虚设,可由开发商随意更改,致平等主体合同另一方于完全的被动和不利,显然违背公平与自愿的原则。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按《优先意向登记表》约定的房屋单价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