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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8种情形可不予支付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4日 16: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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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黔在线讯 4月22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基层工商分局审查微型企业自有资金使用时,一旦发现单笔使用金额超过3万元、使用项目与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支付对象与申请人具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利害关系,均必须进行核查。

  在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支付时,有8种情形可以不予支付:自有资金未使用完或自有资金足以进行支付的;自有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自有资金使用状况的;未在经营场所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支付事项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申请支付对象不确定或不能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申请支付对象与支付事项无关联的;其他涉嫌违反“不得用于购买汽车、手机等消费品,不得用于餐饮娱乐消费,不得用于基金、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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