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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提供”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外观的,可以认定为实施了提供行为,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服务的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搜索服务,按照一定的技术安排生成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页快照、缩略图等并向公众提供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但允许合理使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应知侵权: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的;通过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对链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推荐的;为主要从事侵权活动的第三方网站提供定向链接的;可以认定应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