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城际楼市速递
自5月1日起,广州2007年12月18日后新购公有住房及经适房在持有5年后可售可出租,产权人需缴纳80%的土地收益。昨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此《规定》的出台引发了不少人对“经适房变味”、“解困房变牟利房”的担忧。
《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