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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公安分局查获一名非法持有枪支不法分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12: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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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济南4月20日电 4月17日下午5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巡警大队二中队民警许凯带领协勤队员驾车在清河北路与二环东路交叉口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车牌号为“鲁C8XX05”的白色捷达轿车内有一警用头盔,民警立即指令白色捷达轿车司机停车,汽车司机不仅不听从民警指令,反而要加速逃逸,民警将白色捷达轿车逼停在路边后对该车进行了仔细检查,民警了解了司机警用头盔来历后,细心的民警发现司机眼神恍惚,当民警提出检查司机汽车后备箱时,司机更是紧张的说不出话来了,当民警打开轿车后备箱后,发现后备箱内有一样东西用衣服包裹着,民警打开一看,衣服包着的竟是一支折叠气步枪。

  当民警再次质问司机时,司机李某星(男,35岁,淄博人)瘫坐在了地上,民警在同车人员的帮助下将司机扶上汽车休息,几分钟后,司机才清醒过来,并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据司机李某星供认,该气枪是他一周前在老家淄博一废旧院落内捡拾的。因为自己从小就喜欢枪支,在明知公民持有枪支是违法的前提下,他还是把枪藏了起来,准备玩一段时间以后再上交公安机关。但是他已经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现该李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三天,并处罚金500元。

  警方提醒:今年2月至11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严打涉枪涉爆犯罪,督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动员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法律链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张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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