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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仿"三九胃泰" 沪一中院集中宣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02: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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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盒图案中的一株药草“变身”党参,高度相似的包装让打算购买“三九胃泰”的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误认,深圳三九公司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诉讼并获胜诉。在4·26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昨天下午,上海一中院对五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畅销多年的“三九胃泰”为深圳三九公司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却也因其不俗的销售业绩引来他人仿冒。早在2007年2月26日,深圳三九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药品包装盒(三九胃泰)”的外观设计专利。

  去年10月,深圳三九公司发现上海药店里出现了一种名为“胃舒宁颗粒”的药品,包装上的色彩与图案都极易令消费者与“三九胃泰”混淆,遂在上海浦东好药师药店购得一盒后,将生产者安徽天康公司与销售者上海好药师唐镇药店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市场上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外包装、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审理中,深圳三九公司又将第一、三项诉请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安徽天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安徽天康公司辩称,“胃舒宁颗粒”包装盒上的“腰线”和“上部蓝色背景上的发光球体”都属于通用设计,而且“三九胃泰颗粒”包装盒片主视图及后视图左侧为一株药草,“胃舒宁颗粒”则为党参,两者的俯视图及仰视图完全不同,故两者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近似。

  上海一中院认为,将被控侵权产品“胃舒宁颗粒”的外包装盒与涉案专利产品图片进行比对,两者的设计要素基本相同,两者较为明显的区别在于主视图及后视图下部左侧的药草图案不同,即专利产品图片为连枝带叶药草一株,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为枝叶连根完整的药草一株。现安徽天康公司辩称其药草图案为党参,与专利产品图片不同,但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并不必然具有区分具体药草图案的知识,安徽天康公司所述区别并不影响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近似。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胃舒宁颗粒”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深圳三九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安徽天康公司、好药师药店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深圳三九公司享有的“药品包装盒(三九胃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安徽天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驳回深圳三九公司的其他诉请。

  昨天,市一中院还对UGG公司起诉遭侵权案等其它4起知识产权纠纷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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