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南海网海口4月1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嘉珮 通讯员吴淑骁)万宁一男子朱某(27岁)趁与前同事王某(女)聊天之机,自作主张骑坐到王某的电动车上,并利用身体优势将王强行挤下电动车后,不顾王的阻止骑车离开,当日将该车卖得1200元自行挥霍。4月18日,记者从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审查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9月23日零时,留连于海口市南宝路18号某网吧的朱某发现自已几乎身无分文,便想要弄点钱花。于是,朱某打电话给以前一块在同一酒店当服务员的女同事王某,约其到网吧门口见面。由于之前王某曾向朱某借过钱,朱当时无钱可借,此时接到朱的电话,王某以为借钱一事有望,很快就骑着自己刚买不久的红色山洋电动车赶到指定地点。
王某到达后,朱某先是邀请王某和他一块去找另一位朋友借钱,遭到王某拒绝。接着,朱某假装随意地和王某聊天,趁王不注意之机,一下子骑坐到王某的电动车前座上,本来跨坐在自己电动车上说话的王某被推挤到车的后座。王某本想用手推开朱某,可朱某利用身体优势继续强行挤压王某,最终将其挤下车座。王某见势不妙,伸手想拉住电动车尾架,朱某却一下子加大马力迅速启动电动车离开,任王某在后面追赶、叫喊也不予理会。当天朱某将王某九成新的电动车卖掉得款1200元,并在几天内请客吃饭、按摩娱乐挥霍一空。经鉴定,王某被抢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9元。
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9月27日下午5时许,将正在海口市大英村一带闲逛的朱某抓捕归案。美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认为朱某以暴力手段当场抢走被害人王某的电动车,其行为涉嫌抢劫罪移送美兰检察院审查起诉。美兰检察院为慎重起见,拟定退查提纲交由公安机关就抢车的细节进行补充侦查,并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以朱某的行为涉嫌抢夺罪提起公诉。美兰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支持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抢夺罪对王某作出了一审判决。
[检察官析法]: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公然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对物的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的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取,但往往来不及反抗。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实施,且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本案被告人朱某主观上只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没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趁被害人不注意时迅速夺取电动车的行为,尽管在取得电动车时行使了一定的有形力将被害人“挤”下车,但被害人被挤离电动车时没有倒地也没有受伤,可见其行使的有形力较微小,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整个过程时间很短,被害人未及反抗,朱某也未对被害人施行暴力打击或言语威胁。因此。检察机关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