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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作为一名曾因盗窃罪受到过法律制裁的人,赵某本应更加珍惜重新获得的自由,可是,在出狱6年后,他却重拾偷盗营生,半年多的时间里伙同他人偷盗共计价值46万余元的电力设备。昨天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当天,赵某并未委托辩护人,前来听庭的人也寥寥无几。据了解,赵某,1971年出生于涡阳县,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01年4月曾因盗窃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3年6月刑满释放。
据检方指控:2009年4月,赵某伙同于某、马某、陈某等人到肥东县撮镇二级电管站,将一台变压器铜芯盗走;2009年6月,赵某伙同于某、马某、郭某等人到包河区一家电力安装工程公司,将几百米的电缆盗走,据了解,在2009年4月到10月间,赵某以类似手段,共实施盗窃16起,将价值46万余元的变压器铜芯、电缆等电力设备盗走。
检方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6万余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的指控,被告人赵某表示,自己参与的16起案件中,有一起只是自己去踩过点,并未实施盗窃,而对于其他15起案件,赵某表示自己无异议。在法庭上,赵某表示,自己和盗窃团伙中的其他几名成员是朋友关系,于2009年的4、5月间开始盗窃。如今,他已经知晓自己错了,愿意认罪服法。
法院未当庭宣判。
(王帅利本报记者刘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