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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2012年4月17日,抚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崔某某挪用公款案。抚远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庭审期间,检察机关依法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光盘等证据,举证如下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系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司更换名称,撤销原账户并设立新账户期间,将收到工程款存于个人名下。并于2011年3月31日,私自购买53万元邮政储蓄银行的“财富日日升”金融理财产品;2011年4月2日,再次购买22万元邮政储蓄银行的“财富日日升”金融理财产品。二次共计75万元,获利296.25元。同时,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向检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同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公司变更名称,撤销原账户并新设账户期间,共收到工程款95万元。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于2011年3月31日买了5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日日升”理财产品;4月2日购买了22万元邮政储蓄银行“日日升”理财产品。两次共计75万元。获利296.25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后被告人回赎理财产品,并于2011年4月1日,存回单位账户20万元,4月12日又存回70万元。2011年8月6日,被告人主动到抚远县检察院反贪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抚远县近些年职务犯罪案件极少,本案被告人只因缺乏法律知识,私自挪用75万元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并获取微小利益,最终触犯法律。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此次庭审,抚远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组织县内各单位的财务人员旁听了此次庭审。庭审活动结束后,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均表示:旁听案件受到很大启示。听审过程既学习到法律知识,又提高了守法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牢记职责所在,增强廉政意识,各项工作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切忌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