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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法官果真“眼睛花”吗?我看不仅不花,法官的眼睛比任何人都明亮。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眼睛花”却看得如此精细,甚至到了给法律公文“做手脚”的地步,实在让人感叹眼睛确实“花”得可以。如此做法显然是尽最大力度为被告开脱,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承担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可以从轻量刑。陕县法院对被告的特别“厚爱”,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猫腻?
用所谓“眼睛花”作为托词,不仅显得有些雷人,更是对公众智商的一种忽悠。因为按照法院的审理程序,即使主审法官“眼睛花”,还有其他法官、公诉人和法院领导,一人“眼睛花”即便是真实的,或许情有可原,可是审理案件所有人的眼睛都花了显然解释不通。
法院判决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事关法律的神圣威严,理应慎之又慎。发生在河南陕县法院的这起错判案,其内幕显然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还原事件的真相。对于错判案件,除了及时重审,还当事人公道外,还必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让“眼睛花判错”得到严肃处理,才能杜绝更多错案、冤案的上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文/林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