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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始受理社保费补缴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03: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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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海口4月17日讯(记者胡续发 实习生符玲)从今天起,我省可进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核定补缴,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社保费补缴业务培训班上获悉的。

  补缴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自1992年1月1日以来,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未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但申报补缴的起始日期不能早于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和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经人民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申报时,必须提交补缴人员欠费期间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人事档案、原始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其中,被确认为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因企业停产无工资发放表、工资会计凭证的,须提供欠费期间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

  省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补缴原则严格依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统一核定补缴,不允许进行拆分险种单独申报。补缴基数按照欠费期间实际工资确定,无法确认实际工资的按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但是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费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得高于欠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省社保局特别提醒,补缴2011年7月1日后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加收利息外,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外,因办理调动手续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缴费需补缴当期3个月内(含)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

  据介绍,破产关闭的企业、经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补缴业务因其特殊性,届时将另行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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