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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经适房满5年可租售 需按差价80%缴纳土地收益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19: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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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07年12月18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南都讯 记者张艳芬昨日,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目的是“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行为,加强有关收益分配的管理”。

  《规定》明确,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规定》自今年五一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规定》称,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规定》指出,个人上市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购房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即所得收益,下同),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

  (二)原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全部归个人所有。

  (三)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决定》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四)个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赠与慈善机构或用于公益事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优惠措施执行。

  此外,《规定》明确,规定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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