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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合肥市一位公交公司职工亲属,到安徽日报反映一起劳动纠纷问题。记者向其单位进行核实,很快便接到合肥公交集团人力资源部的书面回复。
回复中说,反映人赵某原系我单位经开区停保场护场员,2011年8月25日起,因病不能正常工作,被退回人力资源部待岗办。 2011年12月26日,因医疗期满,重新分配至经开区停保场任护场员一职。该同志拿到人力资源部介绍信后,一直未去经开区停保场报到。人力资源部于2012年1月5日与其电话联系,告知其未去报到将按旷工处理,至2012年1月16日,他一直没来单位,未办理请假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第十四条第九款“年度内连续旷工五天或累计旷工十天的”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安徽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