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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溧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协管员武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用民警的用户名和密码,多次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私删车辆违章记录,截至案发至少获利28万元(本报3月18日A11版报道)。昨天,溧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武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罪所得全部追缴。
今年37岁的武某自2004年起在溧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担任协管员,2006年调至该大队违章记录处理窗口工作。2011年8月初,大队秩序科管理员调看信息平台系统日志时,发现有陌生IP地址使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还采用非法对账方式(即只删除不入账)删除违章记录。追踪IP地址发现,对方是使用该大队违章记录处理窗口的两台电脑登录操作的。警方经过进一步调查,将嫌疑对象锁定为武某。2011年8月18日,武某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溧水县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提起公诉。
溧水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至8月2日期间,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私自利用溧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秩序科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公安交通管理平台,采取非法对账方式消除交通违章记录,截至案发至少以此手段获利280460元。
法院认为,武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在案发后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