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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李建因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人民币920元,手电筒一只价值26元,被泰来法院判处有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99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建与村民柳俊、孙文(柳俊、孙文均已判刑)三人商议抢点钱,便准备了蒙面布、锣丝刀、单刃刀、钳子等工具来到泰来县大兴镇被害人于某家。柳俊用钳子将于家电源线掐断,三人在于家院内将蒙面布套在脸上,孙文在外屋放风,李建闯入室内上炕与于某撕打,并用锣丝刀打于某头部数下,柳俊用刀逼于某妻子任某快点拿钱,任某交出人民币920元,柳俊拿到钱后,从任某手中抢下手电筒一只(价值26元),三人逃离现场,赃款被三人分掉并挥霍。经法医鉴定,于某头皮裂伤属轻伤,任某胸部皮肤擦伤为轻微伤。案后,李建在逃,公安人员多次到李建家中,做其家人思想工作,劝其投案。2011年11月15日,李建在亲属的劝说下投案,并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后,手电筒、部分赃款缴返失主。
泰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