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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分类推进 涉及120多万个单位3000多万人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09:1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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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16日发布。2011年3月23日制定出台的《指导意见》,被认为是“首个统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顶层设计”,直接涉及到我国120多个万事业单位和3000多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改革有两大突破

  在最早参与到《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中的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朱光明教授看来,与此前的改革相比,本次改革主要有两大突破:一是明确了分类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这是最大的亮点”;二是制度的设计比较完善,除《指导意见》外,还出台了9个配套文件,“政策上的准备最好”。

  在现有事业单位类别的划分上,《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3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重新构建和政府关系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导意见》也进行了细分: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把民间企业的一些管理机制,引进到公共机构中来,重新界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的关系,把过去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改变成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这与国际上改革的方向大体上是一致的。”朱光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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