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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克隆 近10万元被取走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8日 08: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昆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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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先生和别人合作做猪肉生意,当他刚把10万元的合作保证金打入新开账户中,对方两分钟后就用克隆卡取走他的钱……“储蓄所未能识别克隆卡构成违约,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的所有损失。”为此,陈先生将储蓄所告上法庭。昨日,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将庭审搬进了云南财经大学,近百名学生参加了旁听。

  据陈先生介绍,2010年10月17日,张某假冒云南某高校食堂职工,到其经营点订购猪肉,声称有意提供合作机会,让陈先生成为某高校食堂的供货商。在张某的引荐下,陈某次日上午专门到云南某高校食堂,与张某的“领导”陈某见面详谈。“在食堂三楼,陈某出示了盖有某高校食堂公章的合同范本,陈某说,进一步合作的话,要到邮政储蓄银行开一个账户,并告知储蓄卡号,方便以后的货款往来。”陈先生说,此外,陈某还要求在账户上存入1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

  就在这天上午11时20分左右,陈先生到人民西路一处储蓄所存入100元,开立了一个账户。随后,他又将10万元人民币存入这个新开立的账户中。

  让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他往储蓄卡里存入10万元以后,到下午3点就联系不上陈某了。他随后查询。发现自己账户内的10万零100元,被人分12次以转出、卡取、跨行支取等方式取走了9.8万余元,卡中余额仅剩1756元。

  陈先生认为,自从开立储蓄账户以后,他的储蓄卡就一直由自己保管,所以自己的存款肯定是被人用“克隆卡”取走了。更让陈先生感到蹊跷的是,他的存款在存入2分钟后便被人取走,在存入14分钟以后,又被人转账划走了一部分。事发后,陈先生立即向茭菱路派出所报警,警方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但由于这起案件迟迟没有被侦破,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同伙张某没有归案。陈先生多次要求储蓄所偿还9.8万余元损失,但遭到了拒绝。

  “储蓄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先生的存款被人用‘克隆卡’取走,储蓄所未能识别‘克隆卡’构成违约,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陈先生的所有损失。”法庭上陈先生的代理人认为,建立储蓄关系后,储蓄所至少要书面告知储户安全用卡须知,并且要能够识别不法分子复制的“克隆卡”。

  而储蓄所一方则辩称,陈先生与储蓄所建立储蓄关系后,约定双方凭密码交易,“如果对方仅有复制的假卡,没有密码取不到钱。”储蓄所代理人认为陈先生自己保管密码不善,是陈先生自己泄漏储蓄卡信息,把银行卡号和密码告诉他人,才导致钱款被他人取走,且不排除被亲戚朋友取走,所以拒绝赔偿。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庭审后,一位旁听的学生说:“今天的案子很有警示意义,教会我们在使用银行卡时需要注意,不要轻易把卡号和密码告诉别人,做生意时也要多一个心眼,小心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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