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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4月起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 平均增幅15.1%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2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黄河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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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信息:从今年4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5.1%。

  据介绍,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为980元、二类地区为900元、三类地区为820元、四类地区为740元。新提高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1125元、二类地区1035元、三类地区945元、四类地区855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6.5元、二类地区5.9元、三类地区5.4元、四类地区4.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12.3元、二类地区11.3元、三类地区10.4元、四类地区9.4元。

  从1995年至今,我省共11次发布月最低工资标准,8次发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次发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1125元,年均增长10.7%。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暂居第8位,在中部六省暂排第1位。

  最低工资是指剔除下列项目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指导、开展专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等多项措施,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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