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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黑合同”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10:1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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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认定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不支持私下签订的“黑合同”。

  对于存在“黑白合同”时如何结算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然而,浙江省高院在调研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裁判并不统一,有的以“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有的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还有的采用客观标准通过审计鉴定按实结算,而且实践中合同的效力、招投标的必须性、个案的特殊性等也十分复杂。这些情况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为了规范招投标程序,保护公平竞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违法人获利”的情况,浙江省高院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考虑到如果存在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法招投标行为时,可能出现“白合同”也无效的情形,浙江省高院还专门对此作出规定,在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李凌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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