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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公款追星"更需严厉问责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7日 06: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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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载,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务院纠风办主任马馼13日在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今年将深入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严禁利用财政资金邀请“明星”、举办晚会等行为。(4月15日的《广州日报》)

  2005年出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不得用公款购买营业性演出门票用于个人消费。”这说明国家对“公款追星”早就说不,而今为何旧令重提?其背后“禁令”形同虚设,便跃然纸上。这足以证明,严禁“公款追星”的背后,是一些官员的权力如脱缰之马,打着发展经济的招牌,兴办这个节那个节,实则“公款追星”。如国家贫困县山西定襄县为招商引资,三年内四邀明星前来助阵,项目没引来几个,钱却花去1200多万元。殊不知,地方经济发展不是靠明星们“演”出来的,而是靠大家干出来的。如此铺张浪费地请明星“演戏”,乍一看,是一种“政治秀”;实则是没有把握好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出现错位。

  公款是财政的钱,也是纳税人的钱。这种钱怎么花,是否只由官员们说了算,这比“公款追星”更值得深思。因为笔者在财政部门工作20多年,现在的部门预算中根本没有相应的预算科目,这笔钱是怎么支出的呢?不管是假借预算科目,还是动用预算外资金,甚至向企业、老百姓摊派,都说明监管制度存在深层次的缺陷,纳税人在财政支出上缺乏知情权与监督权。难怪在每年5000多个眼花缭乱的节庆活动中,令民众反感的就是“公款追星”呢?毕竟,用公款举办节庆,必须符合公共财政需求的原则,节俭办事;否则,把公款用在“追星”上,不算违法也算违纪,理应问责。

  事实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早就祭出了问责大棒,可惜“记大过、降职撤职乃至开除处分”几乎与“公款追星”者无缘。经验表明,治理官员的违法乱纪,仅靠政治教育和思想觉醒,而忘了在法制社会里一切应依法办事,公权自然难以得到有效的遏制,必然会异变、扩张,出现权力寻租难以避免。毕竟,任何严禁的措施都离不开“严惩”来保障,否则,再好的规定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其实,温家宝总理早就说过:“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如果对官员的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就难以保证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更难以在全社会上营造人人讲法则、个个敢负责的良好风气;从严治党,从严治官,便无从谈起。从这个角度来讲,何止严禁“公款追星”需要相应问责兜底,严禁“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等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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