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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日贸易纠纷如何争取权利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6日 1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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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坚强郁总的贸易公司去年和该株式会社签订了供货合同,每月提供净重400克的毛豆10万袋。一开始双方合作愉快,发货、接款都很顺利,但半年后,A株式会社开始不愿结算货款,最终拖欠了3个月的货款未付,约100万元人民币。没想到,对方还发来了《律师函》,同时,随信还有一沓照片,说是毛豆里发现了毛毛虫,货物质量有问题,所以,他们当然不付款。“产品有问题,为何到现在才说?”而更让郁总担心的是,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向在东京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别人家门口说理会有戏吗?再说照片显示的确有虫子!该如何回应呢?

  【律师观点】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宏峰我们在坚信仲裁机构会有合理判断的同时,并不妨碍我们为郁总争取最佳结果,例如通过在国内走法律程序而带来相关便利。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而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我们知道,在东京至少有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业会议所日本委员会两个仲裁组织,因此,郁总拒绝选择的话,即可排除在东京仲裁。接下来,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履行的,可以由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A会社要求的不合理性。根据《合同法》,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农产品的出口,要经过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局食品保险部的检查;毛豆属于消费量巨大的农产品,也不可能在仓库里冷藏3个月。因此,究竟是何时出的虫子?又是出在哪批货物中?是由谁认定的?为何缄默不语3个月?这些暧昧的地方,都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但是,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能被日本法院所承认和执行。如果A会社在中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郁总想要拿回货款,还需要在日本重新打一场官司。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建议在A会社负责人来中国时提起诉讼,便可依《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外国人,不准出境”的规定,促使双方消弭分歧,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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