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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张丽(化名)想跳槽,经层层面试,终于有了结果。
这天,她收到元华公司(化名)的录用通知书,写着“对您很满意,请1个月后到公司报到”。张丽大喜,立刻向原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公司同意辞职,且协商一致2周后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可在报到的前两天,张丽突然接到元华的电话通知说不再录用张丽,并拒绝说明原因。张丽当即表示不同意,并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去报到,但元华拒绝为其办理录用手续。
张丽觉得元华前后说法不一,毫无诚信。现在自己再去重新找工作,损失不小。但自己和元华还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该损失能得到支持吗?张丽带着疑问找到我。搞清楚了前因后果,我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于是,张丽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慎重起见,我们先向元华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因立案后超过2个月未开庭直接诉至法院。在诉状中我们要求元华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张丽造成的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及其在原公司3个月的工资。理由是被告发出的聘用通知书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要约,基于此要约,张丽解除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被告应承担其相应损失。
可元华认为,虽向张丽发出了聘用通知,并约定了报到时间,但元华赶在张丽报到前已撤销了自己的录用行为,该撤销应该有效。
对此,我方认为,本案涉及到要约和承诺两个概念。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和自己签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即聘用通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即张丽的接受聘用。聘用通知可以撤销,但依法律规定,撤销的通知应在张丽口头或行为表示接受聘用之前送到。但法律同时规定,如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元华并未充分说明自己拒不录用张丽的原因,并且明确通知了报到时间,张丽有理由认为该聘用通知是不可撤销的,且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即辞去原工作,所以,元华的聘用通知不能撤销,其不录用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张丽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张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令,元华赔偿张丽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
此案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不可以随便发出录用通知,一旦发出并符合不可撤销条件的要约时,要约生效并受其约束。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