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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楼上住户装修后,做地面保洁时造成楼下漏水,为赔偿问题两家邻居对簿公堂。原告开价8000余元的赔偿诉请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800元。
市民李某住在北辰区某小区5楼,去年春天发现其门厅处屋顶约1平方米呈现渗水迹象,遂与居住6楼的王某交涉。王某起初同意负责维修,后因维修具体方案和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李某诉称,被告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在未做任何保护措施情况下冲洗地面,导致原告屋顶不同程度漏水,请求被告赔偿包括恢复原状工料费、灯具拆装费、保洁费、误工费、租房费等共计8000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房屋漏水确系自己做地面保洁引起,但漏水地方不足1平方米,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其余部分损害后果。
北辰区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房屋进门处屋顶约1平方米的损害后果,被告认可赔偿。对于原告陈述的其他损害,被告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在指定期限内,原被告均未对房屋损害原因提出鉴定申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其他部分的损害结果系被告行为所致,原告该部分诉请法院难以支持。损失数额的确定应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由法院酌情确定。
一审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墙面恢复原状的损失费以及清洁费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