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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南昌4月13日专电(记者胡锦武 沈洋)近日,备受外界关注的“江西微博侵权第一案”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通过网络微博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杨某侵权行为成立。然而,因无法接受判决中关于道歉方式的内容,原告吴某再次提出上诉。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发展,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类似的网络侵权案件在日益增多的同时,也面临被侵权人维权难的尴尬。
2011年12月,抚州市临川区市民吴某因发表一则微博与杨某在网络上展开了一场“口水仗”。杨某通过其注册的“透明杨小喵”微博上对吴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公布了吴某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将一些包含损毁内容的文字发到吴某的单位官网、领导和同事的微博上。随后,吴某以杨某的微博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其诉诸法庭。
今年3月16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对吴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吴某的评论内容及吴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杨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原告单位官方微博上,刊登天数不得少于7天。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原本要求对方在媒体公开道歉的吴某表示,她无法接受判决中的“道歉方式”,并于近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吴某对虚拟社会中的道德失范现象深恶痛绝。“这是一次屈辱的经历,身心备受煎熬,却常常感到无助和无奈。”作为网络侵权案的受害者,吴某呼吁公众在网络上增强自律、注重社会公德,文明上网。
2011年4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网络用户明知为侵权内容而以营利为目的转载、跟帖,或为其他利益进行有组织地转载、跟帖的,从而造成侵权内容的扩散,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实际,告知其可以电子证据中标记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
这不仅意味着网络侵权案件的立案门槛大大降低,也让借助公权力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更具可操作性。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辉认为:“必须纠正虚拟社会无法可依的错误认识和倾向,适用现实社会的法律也适用网络虚拟社会。”
“既要防止因言论表达自由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也要防止因过度强调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而影响表达自由权的行使。”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