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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条款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5日 12: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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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消息一出,音乐界“地震”了。音乐人认为,草案中的一些条款似乎在有意偏袒一方,而忽视了另一方的利益。

  音乐人的异议

  词作家、音乐评论家李广平于4月3日率先在微博上疾呼:“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

  李广平提及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成为音乐人的“众矢之的”。第四十六条提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四十八条提出,“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音乐人对这两条规定的质疑集中在:为何要删除现行法律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且为录音制品加上3个月的期限,这时间是否合理?

  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宋柯表示:“如果该草案通过,创作者便失去了创作的动力,又不能自己定价,作品谁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写出好歌?缺乏这个动力,音乐工业的基础就被击垮了。”

  “鸟人艺术”CEO周亚平还提出,“修改草案中的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是隐藏在草案中的‘深水炸弹’。”周亚平认为,有了这两条规定,著作权人无论是否加入集体管理组织,都会“被代表”。

  理解还是误解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许春明认为,公众对草案的具体条款可能存在误解:“第一,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并非这次草案新引入的;第二,大家误以为法定许可就是免费使用;第三,大家以为法定许可以后的录音制品是盗版;第四,并不是说3个月后,作品就可以被自由翻唱、使用了;第五,3个月的时间不是保护期,而是给权利人的权利保留期,让他垄断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许春明看来,是这几个的误解,致使音乐人的反弹比较大。

  “其实所有的争议还是集中在集体管理组织的问题上,不在于其制度问题,而在于著作权人被集体管理之后的利益分配,以及草案第七十条规定的延伸保护,被认为是强行剥夺权利人的意愿。”许春明的分析也得到了音乐人的印证。

  如何能让草案更切实地服务于著作权人,“最基础的,是要完善集体管理组织,让它达到集体管理的真正目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能只关注一些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本身的利益。此外,对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一定要权衡两个方案,要么就恢复法定许可排除机制,在目前,我认为这是比较合适的。如果不行,就要适当延长保护期,3个月不足以让权益人获益。”许春明说。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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