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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2日讯(通讯员 陈中伟 蒋丽娟 记者 张斌)今天,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宣判,判决由被告湘阴县南泉实业公司分别支付杨宏波等14名下岗职工拖欠工资及利息共计113072元。
10年前,家住湘阴县的下岗职工杨宏波等14人均在湘阴县南泉实业公司务工。自2002年起,南泉公司因经营亏损开始拖欠工人工资。2005年初,南泉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倒闭,法定代表人廖某从此不知所踪。杨宏波等人多次寻找廖某索要工资均未果。杨宏波等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南泉公司当年共拖欠14名原告工资合计76400元(计算利息达113072元),去年底,原以为讨薪无望的杨宏波等14人在得知南泉公司因拆迁将获得一笔征地拆迁补偿款后,将南泉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宏波等14人在被告公司务工,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理应及时足额向原告等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另外,原告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明确了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