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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在这互相矛盾意见中,上诉、申诉了近4年。
且不论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是否在依法办事,也不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在依法判案,仅就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因骑摩托车捎带陌生人而要被罚款三万元来说,就可称之为一桩荒唐案。
在一些城市,存在一些非法的摩的、黑出租,为了赢利赚钱长期从事拉客运输;还有少数摩的、黑出租干着欺骗宰客勾当,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又扰乱了城市的交通秩序,危害人们的交通出行安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打击这些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理所应当,应该得到民众的支持和鼓励。
然而,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李荣寿作出处罚前,不看老人是不是长期的从事拉客行为,看见老人带人的摩托就认定为摩的,发现其捎带陌生人就断定他是非法营运,就要按照非法营运进行处罚,这样的判断就是职业病,这样的执法就是滥权。
李荣寿老人免费捎带陌生人,不能以“违反基本常理”而想当然的做出判断;难道免费捎带熟人就合常理,捎带陌生人不收费就不合常理?偶尔捎带一下路人,解人急救人难,理应鼓励和支持,不能因为不符所谓的常理而一概对免费捎带视为非法营运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老人作出的处罚适用的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罚标准,是仅次于对构成犯罪的最高处罚,这样执法用心何在?李荣寿老人捎带路人既使是有偿的,所得也不会超过五元十元,按照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没收和罚款也不会超过五十元,为什么要对老人避轻就重?难道是因为李荣寿拒不认罪的态度触怒了作为执法部门的管理处,让高高在上的管理处要对老人实施抗拒从严办案政策?(王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