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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黄浦区法院在审理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东华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等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主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被告通常会对原告是否是合法的著作权主体提出抗辩。
由于目前我国影视作品存在署名不规范、权利不明晰的问题,故原告要证明自己合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存在一定难度,法院在认定原告是否合法享有著作权时亦面临较大困惑。此种情形既增加了著作权交易及相关交易的难度和风险,不利于充分实现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盗版、擅自上传等侵权行为的发生,扰乱了正常的影视行业市场秩序。若任由此种情形继续,必将影响我国影视行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为此,黄浦区法院就影视作品的署名及著作权问题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以下建议:1、统一制定影视作品署名规范,明确著作权主体署名方式。2、将著作权署名及著作权归属协议纳入电影、电视剧审查范畴。3、加强《著作权法》宣传,鼓励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鉴于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使用,故建议在行业内鼓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影视作品完成以后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进行著作权登记,以获得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