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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楚特大毁林案终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4日 16: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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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姜岚报道)“我们对于终审非常不服气,已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4月11日,刚刚和代理律师沟通完申诉事宜,远在喀什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的果农席永海说。他的代理律师诸中喜也表示,如果在自治区的申诉状况不佳,他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这场始于2008年的新疆巴楚特大毁林案在历经了“开出亿元罚单”、“撤销千万罚单”、“改为百万罚单”、“要求撤销百万罚单”后 ,去年年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百万罚单”的终审判决。果农席永海和王舰国二人需将非法开垦的3500余亩林地恢复原状,并分别被处以137万余元和10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席永海和王舰国的代理律师诸中喜说,他正在着手申诉事宜,并有新的证据提交,概括地说,自治区林业厅的处罚主体不对,不应该处罚果农。

  律师诸中喜说,因为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这起案件中,发包方夏玛勒胡杨林场在发包前已就利用林间空地和弃耕地发展林果业编制了详细的规划,上报后获得了巴楚县林业局的同意,以“巴林字(2005)第9号”文件的形式作出了批复。再者,即便没有批复,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是发包方夏玛勒胡杨林场,席、王二人的所有行为均是按合同办事。

  案情回顾

  席永海、王舰国是巴楚县夏玛勒胡杨林场林地的果农。2006年3月,席永海等人同林场签订了《林场土地承包合同》,按约定,席永海开垦林地2589.45812亩、王舰国开垦林地1518.97亩。

  2008年5月中旬,席永海等人分别被自治区林业公安局传唤刑拘,理由是涉嫌毁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同年11月,自治区林业厅认定席永海等人非法占用、改变重点公益林用途,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算,席永海被罚13662134.98元, 王舰国被罚款9925716.3元。

  和席永海、王舰国二人一样,当地20余户林地承包户陆续收到自治区林业厅开出的累计超过1.2亿元的罚单,该案被称为“全国金额最大的行政处罚案”、“天价行政处罚案”。

  在历时两年多的诉讼后,2010年7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撤销千万罚单、由自治区林业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2011年1月8日,自治区林业厅分别对席永海和王舰国作出新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席永海,决定给予将擅自开垦的2061.19亩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1374133.54元罚款。对于王舰国,给予将非法开垦的1518.98亩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1012658.40元的罚款。

  对于“千万罚单”变为“百万罚单”,席、王二人并不服,当即向国家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林业局受理了两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1年5月7日作出维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席、王二人认为,自治区林业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属滥用行政职权,应予撤销,遂将自治区林业厅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之后作出了“百万罚单”的判决。

  席、王二人不服此判决,遂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底,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中院“百万罚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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