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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闯黄灯案裁定违法应受罚 多数车主不认同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4日 15: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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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黄灯危险,宁慢三分莫赶一秒。记者张宇杰摄

  黄灯亮起车辆最好停车等候。记者张宇杰摄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做出终审判决裁定闯黄灯违法应受罚

  上周五,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由“闯黄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原告舒江荣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法院认定上诉人闯黄灯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不过,案件虽然因为终审判决的下达而落下帷幕,但由此引发的争论却在持续发酵。

  记者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顺德车主都有闯黄灯的经历,有车主甚至直言,如果闯黄灯违法,那么黄灯的缓冲作用就很难发挥,黄灯就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红灯。而交警部门则表示,虽然目前佛山五区尚未启动电子眼拍摄闯黄灯,同时也未对闯黄灯的车主进行处罚,但是基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考虑,还是要提醒在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车主,停下“脚步”耐心等待。

  思考:判例结果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作为全国首例由“闯黄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嘉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闯黄灯”车主败诉,这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有评论人士指出,法院通过判决,实际上是为广大车主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开车在道路上行驶除了禁止闯红灯外,也不得闯黄灯,闯黄灯同样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这在某种程度上说,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同时对车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也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不过,终审判决同样引来不少争议。闯黄灯行为是否违法,涉及到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理解。法院认为,出于安全驾驶目的,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基于“谨慎规范”之理念。即黄灯亮时,只有已经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除此之外,车辆不得继续通行。但有网友表示,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禁止闯黄灯”或“闯黄灯违法”,认为闯黄灯不应被视为违法。

  对于该案终审判决引起的争议,有法律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称,“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但是从该原则的价值来看,公平理应高于自由,作为机动车的驾驶者,在享受通行自由的同时,理所当然应该对安全通行负有更加谨慎的责任。同时,在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的原则被广泛应用。所谓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从案件的表面上看,是一个公民败诉了,但其实它背后映射的,是对走在道路上的其他公民人身安全的一种更好的保护。”

  不过,也有法律人士坦承,从道交法条例的条文看,使用语言确实不够准确和严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增加规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停止线后停车”。通过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规范立法语言,避免引起类似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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