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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跨省盗油团伙18成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4日 14: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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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4月12日电 (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10日宣判一起跨省盗油并销售非法获利案件。首犯黑龙江人栾军构成盗窃等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同案的另1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3年不等的刑罚。

  2010年初,栾军与同乡夏道宽准备在沈阳市下辖的新民市经营油泥生意,期间发现在新民市有很多辽河油田的油井,二人便产生到井站窃取原油的想法。随后与新民当地人孟连广等进行多次密谋,进行犯罪前的分工和利润协商。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间,由栾军租借一家土炼厂作为处理所盗原油的场地,并负责整个盗油活动的组织实施、联系销赃、分配赃款。夏道宽到黑龙江纠集王东等十余名打工人员来到新民后,负责组织工人盗油。王东则带领或安排其他打工人员驾驶改装过的车,携带管钳、消防带、编织袋、简易卸油槽等作案工具,窜至采油厂多口油井,先将原油放到卸油槽内,然后装入编织袋运出井场,盗取原油共计117.8吨,价值55万余元。这些被盗的原油都被拉运至土炼厂由孟连广等进行脱水处理,后经栾军销赃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栾军、夏道宽、王东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分别达到特别巨大或巨大、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连广等5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加工、处理,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情节,法院依法认定栾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认定夏道宽等12名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3年,并处罚金;认定孟连广等5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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