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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杭州金星房地产破产清算案件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4日 08: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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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杭州4月12日讯

  (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雷子君)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几天备受媒体关注,因为其破产而被广泛解读为本轮调控以来杭州首家破产的房企。今天,金星房产又传来了新的消息,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杭州金星房地产破产清算案件发出公告。

  公告称,余杭区人民法院根据杭州圣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2年6月11日前向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地点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96号西湖铭楼7楼,联系电话:0571-87020535;地点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文一西路与狮子山路交汇处南侧西城时代家园售楼部,联系电话:0571-88669990)。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余杭区人民法院定于2012年6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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