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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转让健身卡商家索要转让费 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18: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浙江在线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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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4月12日讯“在电脑里更改一下名字就要200元,这也太坑人了吧。”4月11日,温州永嘉的周小姐反映,她将一张健身卡转让给他人时,遭健身会所索要所谓的“转让费”。工商部门有关人员认为,健身卡应该被视为消费卡,不能定人使用,即便合同中有“转让费”约定,也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去年5月份,周小姐在永嘉瓯北的力道国际健身会所办了一张健身卡,卡的有限期为2年。日前因工作需要,她将住所从永嘉瓯北搬至上塘。为此,她准备将手头的健身卡转让给居住在瓯北的一个同事。

  前天,她向健身会所咨询有关转让卡事宜时,被告知转让健身卡需支付200元的转让费。周小姐认为,健身会所只需在电脑里更改一下名字,这么简单的一个步骤,就需要200元,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

  4月11日,该健身会所一负责销售的工作人员称,该会所转让健身卡确实需要支付200元转让费,这在办卡时已经在协议里跟客户约定好的。

  4月11日,记者以办卡为由,对东方、百盛等多家健身俱乐部或会所进行调查,发现大多商家都有类似“转让费”的规定,转让费从100元至200元不等。其中,一商家还对转让作出特殊限制,转让对象必须是“新人”,即不能是老会员,否则不能转让。

  对于转让费是否合理的问题,浙江青鸟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利湖称,关键要看转让时有否对商家增加其他额外的义务,如果单单只是在电脑档案里更改一下名字而已,那么这种所谓的“转让费”就显得不合理。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健身卡类似于消费卡或消费券,不能定人使用,消费者之间相互转让,商家不应该收取费用。即便商家在协议中有转让费的规定,那也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工商部门提醒,购买健身卡之前,要与经营者签好协议,约定出现休假、外出或患病等情况时,健身卡的延期或转让、退卡退费等问题。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应该提高警惕,仔细阅读条款内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条款有显失公平的内容,要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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