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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设施伤游客公园也难免责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06: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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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先生:我儿子今年10岁,前几天和同学去一免费公园春游时,被公园内一个破损的游乐器械划伤手掌,去医院缝了十多针。之后,我找到该公园协商赔偿,但公园的管理人员说,公园是免费为游人开放的,不存在经营行为,孩子受伤与公园无关。我想知道,公园究竟是否该对我儿子的受伤负一定责任?

  记者:“若孩子受伤确实是因游乐器械的安全隐患引起,那公园管理方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法官表示,免费公园其形式上是免费,但实际上是靠政府拨款,而政府拨款则是来源于纳税人。当市民享用这些免费福利设施时,实际上已交了钱,市民享受的是纳税后的回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若免费公园设施的安全隐患导致了事故,理应由其管理者承担责任。如果你们双方协商不成,可将公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辛戈实习生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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