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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婷 胡光)“订”与“定”一字之差,葛女士昨天被海淀法院判令其退还购房人2万元“订金”。
沈女士说,她有意购买葛女士的房子,但看房需先交2万元订金,看完房如果不买就退还。交钱看房后,沈女士觉得不是很理想,要求葛女士把钱退给自己,但遭拒绝。对此,葛女士辩称,沈女士本来要买自己的房屋,并约定好购房款为148万元,2万元属于先行支付的“定金”,沈女士后来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房款,所以自己有权不退定金。
法院查明,葛女士向沈女士出具的收条写明:今收到买房订金款人民币贰万元(购房总款壹佰肆拾捌万元,房屋产权清楚)。关于收条上为何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葛女士说,自己不是专业人士,不知道二者区别。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葛女士在收条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所以案件不能适用定金原则。据此,法院判决要求葛女士退还“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