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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沅陵4月11日讯(通讯员 颜丹 聂军)沅陵一男子从事家庭作坊非法制造烟花鞭炮销售,因储存不当发生爆炸致使财物受损。4月10日,经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向生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向生同,男,现年46岁,系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村民。向生同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一直从事家庭作坊非法制造烟花鞭炮,并将所制造的烟花鞭炮放在沅陵县筲箕湾镇市场上进行零散销售。2011年春节前,向生同从辰溪县某鞭炮厂购买了制作烟花爆竹的原材料,先后四次用其配制成制造烟花鞭炮的烟火药。
同年8月6日上午,向生同在配置6斤烟火药后,发现清明节前配制所剩余的4斤烟火药受潮,让其妻子李某风干这部分烟火药。当天下午17时许,李某将风干的烟火药用编织袋单独封装,并与当日上午配制的6斤烟火药一起存放于猪栏里。当日下午18时许,这两包共10斤的烟火药发生爆炸。爆炸致使向生同家厨房、厕所、猪栏等被炸坏,周围50米范围的建筑物不同程度受损,损失价值约7万余元,并致使村民张某、向某被砸伤。案发后,剩余35公斤氯酸钾(炸药原料)被沅陵县公安局提取并扣押,并于2011年10月19日依法销毁。
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向生同法制观念单薄,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配制烟火药从事家庭作坊制作烟花爆竹,并因储存烟火药方式错误导致发生爆炸,造成自己财产及附近民房损失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