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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让校车驶入“法制轨道”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1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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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吸收各界意见进行多处修改

  问:去年12月,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间,反响强烈,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请问条例采纳了公众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见?

  答:各界普遍认为,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很有必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关切。大家同时对校车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针对现实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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