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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2日 14: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韶关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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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3月15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再丰受检察长的委托,与案件承办人一起列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一起故意伤害案。会上,李再丰在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后,阐述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和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意见。

  据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即由检察长代表其所在的检察院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一项司法制度。

  通过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可以进一步增强检、法两院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自2010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实施以来,市检察院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积极贯彻落实,通过这一监督平台,确保了检察机关更有效地发挥审判监督作用,保证了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提高了办案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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