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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14只野生鸳鸯 沪一男子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20: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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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4月10日电 (陈静 蔡顺国)来沪打工的陈某听说捕捉野鸡野鸭可以卖钱,于是购买了网具和“媒鸭”,趁凌晨天黑在浦东临港新城滴水湖畔的芦苇荡里布网捕猎。尝到甜头的陈某背着作案工具走上堤岸时,被巡逻民警发现。

  浦东新区检察院今日披露,该院以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10月25日深夜,陈某独自带着网具和几只“媒鸭”,悄悄潜入位于其暂住处不远的滴水湖畔的芦苇荡里,见四周静寂无人,将三个网具逐一打开,布撒在丛密的芦苇上,又将“媒鸭”拴在网边。随后,陈某蹲守旁边触碰“媒鸭”,让“媒鸭”以叫声吸引“野鸭”。第二天清,联合执法队巡逻至此处,将其抓获。经现场讯问,在离抓获地附近的芦苇荡里找到了陈某藏匿的14只“野鸭”。经鉴定,该14只“野鸭”系鸳鸯,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鸳鸯6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猎捕鸳鸯10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办案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陈某非法猎捕14只鸳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到案后陈某后悔不已。时值全国第31届爱鸟周,14只被捕鸳鸯已被放飞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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