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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传真】
本报讯近日,兴宁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请人帮忙干活,不料雇工在做工过程中意外身亡,雇主与雇工家属自愿签订赔偿协议,却不愿履行,雇工家属一怒之下把雇主告上法庭。
事情还得从2010年11月5日中午说起,刘某林雇请了王某在兴宁市水口镇东升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期间王某不慎从三楼摔下意外身亡。事发后刘某林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15000元给王某的父母王某飞、刘某英及其妻子唐某妹。
事情既已发生,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心情,经过兴宁市水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由刘某林自愿在2011年11月22日前给付王某的亲属包括死亡补偿款、精神损失等一切费用合计80000元。协议签订后,刘某林支付了19000元,未再支付余款。王家屡次交涉未果,遂于2011年12月27日诉至兴宁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要求被告刘某林支付未付的剩余赔偿款61000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于2010年11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自愿,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有效。被告刘某林应支付原告唐某妹、王某飞、刘某英因其亲属王某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导致死亡的赔偿款人民币6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