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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监控,也没有亲眼目睹的情况下,交警判断认定车主违章在岛内驾驶摩托车。结果车主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对于这起“民告官”官司,近日,厦门湖里区法院依据摩托车的发动机温度,以及车子的停放时间来推理断案。
停放的车被认定有违章行驶
2011年8月22日11:30,湖里区交警大队的一名交警及一名协警在海天路巡查,没有发现人行道上有停放车辆。4分钟后,两人再次巡查经过海天路时,发现在海天路国税局门口停放着一部摩托车,该车并未持有统一标识的摩托车号牌,在现场也没看见驾驶员。
交警在现场查验时发现,摩托车的发动机温度很高,判断有人刚刚停放在此。没一会儿,驾驶员张先生从国税局楼内走出来,并确认是车主。交警当场扣留了摩托车。
2011年9月21日,湖里交警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先生处以罚款500元。
2011年11月份,张先生将湖里交警大队告上法院。
张先生称,他的摩托车是搬家时与家具一起用货车接到岛内,并无上路行驶,被扣时也只是停在路边等买主看车转让。而且《厦门市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是,摩托车不能在道路上行驶,并没有规定不能停放在岛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张先生还称,摩托车温度很高是因为当时试车,大概发动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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